许昌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实施方案

2018年05月29日 18:35  点击:[]

许昌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积极推进“人才强校”工程,加快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步伐,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豫教高〔2004〕24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项目为载体、突出重点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新兴学科;以人为本,把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三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每两年选拔资助一次,以项目资助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区域特色明显、学术发展潜力大的新兴学科。

第四条在同等条件下,将择优资助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的青年骨干教师、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所在学科的骨干教师。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选拔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3、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

4、业务水平较高。在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积极参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领域的探索与实践,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在科学研究方面,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有重要学术观点的论文、著作或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的科技成果。

5、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项目有创新性构想。

第六条凡遇到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对象的选拔时,将优先从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推荐。

第七条已获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奖励基金、创新人才培养工程、校级“杰出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等项目资助者,不在选拔之列。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请,申请者填报《许昌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培养目标

第九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期三年,并将区分不同学科对骨干教师进行资助,额度为:文科0.6万元,理科0.7万元,工科0.8万元。

第十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期满应当达到下列目标: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年度质量考评至少有两次达到优秀,一次达到良好。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2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由学校和教学单位共同负责,培养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因意外原因或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高校工作岗位等,致使无法连续进行研究工作时,其培养资格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受资助的青年骨干教师,须在规定的三年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每年年底前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受资助的骨干教师发表、出版与“骨干教师资助项目”资助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许昌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五条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受资助骨干教师须填写《许昌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考核鉴定书》,并将主要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等级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附上,报学校师资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培养结束后,按照培养目标进行终期考核并评定奖励等次。终期考核合格者,授予“许昌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称号,并按奖励等次给予奖励:一等奖奖金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终期考核不合格者,退还培养费用。

第十七条培养期结束后至少在我校服务3年。如因特殊情况在培养期内调出我校或培养期结束后未完成服务期的,应退还培养费用。

第五章

第十八条2006年4月10日印发的《许昌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实施方案》(校政人字〔200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下一条:许昌学院杰出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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